風險負擔的原則規定
1.風險負擔的移轉采用交付主義。《合同法》第14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對“交付主義”的理解。
(1)“交付主義”也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對風險負擔另有約定的,即不適用《合同法》第142條,而是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風險負擔。
【例8】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于當地地震頻仍,甲為了降低自己的風險,與乙約定,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乙。此例中:買賣合同成立之時,風險就由乙承擔了,與是否交付沒有關系。
【例9】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于當地地震頻仍,乙為了降低自己的風險,與甲約定,風險自交付且辦理過戶登記時起轉移給乙。此例中:風險自交付房屋且辦理過戶登記時才移轉給乙。
(2)交付的涵義:①“交付”指買賣標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轉”。“交付”不等于“履行”,更不同于“清償”。②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風險移轉上的功能相同。獨角 獸 司法 考試網
【例10】甲出賣1萬斤柑橘給乙,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依約與丙簽訂運輸合同,丙在運給乙的途中,運輸的柑橘被突發的洪水沖走。①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甲、乙沒有約定交付的地點,貨物又需要運輸,根據《合同法》第141條,交付的地點被確定為“第一承運人所在地”。②甲將柑橘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即完成了現實交付。③自甲交付丙時起,風險就由乙承擔。
【例11】甲出賣1萬斤柑橘給乙,約定交貨地點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辦托運,運費由乙承擔,甲依約與丙簽訂運輸合同,丙在運給乙的途中,運輸的柑橘被突發的洪水沖走。①甲、乙約定的交付地點為乙的所在地,須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風險才能發生移轉。②柑橘在運輸途中因為不可抗力滅失,風險沒有移轉,應由甲承擔風險。
【例12】5月1日,甲將一頭牛出賣給乙,價款5千元。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樣)該牛三個月,乙表示同意,6月1日,該牛遭雷擊死亡。此例中:①甲、乙沒有約定風險負擔的規則,自交付時起風險由乙承擔。②甲、乙于5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因此風險自5月1日由乙承擔。
(3)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并不掛鉤。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移轉由買受人承擔。因此:①動產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只要動產已經交付給買受人,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②不動產買賣合同,只要不動產已經交付給買受人,即使尚未辦理過戶登記,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
【例13】甲將一套房屋出賣給乙,房屋交付后,辦理過戶登記期間,房屋因為地震滅失。此例中:風險應當由乙承擔,因為房屋已經交付。
(4)風險負擔的移轉與出賣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也不掛鉤。只要出賣人不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不過,如果出賣人構成根本違約,即使標的物已經交付,風險也不移轉。
【例14】甲出賣給乙一匹賽馬,甲交付賽馬時未按照約定交付該賽馬的血統證明。賽馬交付乙后,因雷擊死亡。此例中:①甲已經交付賽馬,賽馬死亡的風險由乙承擔。②甲不能交付血統證明的行為構成違約,乙可以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例15】甲出賣給乙100臺電腦,但其中10臺存在質量問題。乙收到甲交付的這100臺電腦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發沖毀乙存放電腦的倉庫,100臺電腦全部毀損。此例中:雖然乙應當承擔電腦毀損的風險,但乙有權就10臺電腦的質量問題對甲主張違約責任。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3.三個體現“交付主義”的法條
(1)貨交第一承運人。《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該條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且不能確定交付地點。二是貨物“需要運輸”。
(2)提存。《合同法》第103條規定,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后,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第二款前半句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