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負擔的例外規則
1.在途貨物。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須注意:這一規則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與當事人是否約定的交付地點無關。
【例16】6月1日,上海的甲與北京的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出賣給乙100臺冰箱,甲代辦托運。甲于6月2日與丙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并辦理了托運手續,預計6月8日運抵北京并交付給乙。6月4日,乙與北京的丁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乙將該尚在運輸途中的100臺冰箱出賣給丁。6月7日,丙運輸公司的運送車輛遭遇泥石流,導致運輸的100臺冰箱全部毀損。此例中:6月4日,乙與丁的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時起,風險即移轉給丁承擔,因為乙出賣的是“在途貨物”,標的物尚未交付給丁,但丁已經承擔了風險。
2.一方違約。
(1)買受人遲延受領。
《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例17】甲按約將出賣給乙的西瓜運交乙,運到后,乙以天氣轉涼,西瓜賣不出去為由拒絕接受。甲只好將西瓜運回堆放在自家院內,第二天,突發的山洪將西瓜全部沖走。此例中:自乙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西瓜時,風險即由乙承擔。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2)買受人遲延提貨。
《合同法》第146條規定,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因此,當出賣人在交付期限屆至時將標的物置于該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例18】甲將一輛摩托車出賣給乙,約定乙于5月1日取車,但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乙因旅游未能按約于5月1日取車,是夜,因雷擊失火燒毀了甲準備交付的摩托車。此例中:自5月1日天黑時起,風險即移轉由乙承擔。
(3)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受領遲延。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第二款后半句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根本違約,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出賣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例19】A市的甲出賣10噸大米給B市的乙。6月1日,甲按照約定將10噸大米運抵乙處,乙當場檢驗發現該批大米農藥含量嚴重超標,遂拒絕接受。雙方協商甲借用乙的倉庫一間,暫存這批大米。6月5日,保存這批大米的倉庫因雷擊失火,大米被焚毀。此例中:①甲的大米雖在乙的倉庫中被焚毀,但應由甲承擔風險。②更進一步,假設乙當時沒有檢查出大米農藥含量嚴重超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然受領了貨物的交付,風險依然不發生移轉(這一點很容易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