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的特征(★)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租賃合同屬于移轉財產使用權的合同、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有名合同。②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③具有非永續性。租賃合同的期限過長,將使出租人的財產權利被虛置。《合同法》214條規定,一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縮短為20年)。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1.概念。定期租賃合同指合同約定有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指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三種情形:①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②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2.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②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