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
1.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所謂“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是指:①當事人約定質量要求的,不符合該約定的質量要求;②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不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③當事人對標的物質量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不符合《合同法》第62條第一項規定的質量標準。
2.標的物的質量瑕疵須于標的物“交付”之時業已存在,至于該瑕疵是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就存在,抑或是在買賣合同成立后才存在,在所不問。
3.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如果買受人知道標的物具有瑕疵仍訂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負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4.買受人須適時地履行瑕疵通知義務。這是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與一般違約責任一個區別,買受人沒有適時履行瑕疵通知義務的,出賣人不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57條、第158條的規定,買受人須在下列期間內容履行檢驗與通知義務:①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出賣人應在該期間內通知;②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出賣人應當在發現質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間或者自受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通知;③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出賣人應在質量保證期內通知(不適用前述2年的規定)。
出賣人沒有適時履行檢驗與通知義務的,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要求,出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8條第三款)。
二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內容。
《合同法》第155條、第115條規定,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包括:①修理、重作、更換。②退貨。③減少價款或報酬。④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真題研習】甲向乙購買一臺大型設備,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規定檢驗期。設備運回后,甲即組織人員進行檢驗,未發現質量有問題,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設備出現故障,經反復查找,發現設備關鍵部位的質量瑕疵。按照該設備的說明書,其質量保證期為5年。下列判斷哪些是錯誤的?(00年•卷三•50題)【答案】ABD
A.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B.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有瑕疵,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C.該設備有質量保證期5年的規定,故出賣人仍應承擔責任
D.雙方未約定質量檢驗期限,都存在過錯,應分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