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1. 概念。買賣不破租賃,又稱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指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新所有權人法定承受該租賃合同。所謂法定承受,指原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租金、期限等)維持不變,什么也不需要做,自動將承租人變更為新的所有權人。不動產租賃合同與動產租賃合同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2. 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要件:①租賃合同有效。②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繼承、遺贈、企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動。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3.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形:在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①租賃物被沒收、征收的;②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③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須注意:先出租后抵押,或者先抵押后出租但抵押權未登記的,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見【例3】)。還須注意: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導致所有權變動的,只是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但房屋承租人依然享有優先購買權(見【例4】)。
【例3】甲將自己的汽車抵押給乙,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此后甲又將該汽車出租給丙,租期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權,汽車被丁購得。①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未登記的,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②丁應法定承受原租賃合同。
【例4】甲將房屋抵押給乙,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后,甲未經乙的同意,將房屋出租給丙,租賃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屋,被丁購得,且過戶登記給丁。①根據《物權法》第191條,甲未經乙的同意,只是不能轉讓房屋,所以甲未經乙同意,將房屋出租給丙的,甲、丙間房屋租賃合同有效。②根據《物權法》第190條、《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0條,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登記的,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故丁不受該租賃合同約束。③須注意:乙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屋時,承租人乙仍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丙和丁的出價條件相同,丙享有優先于丁購買的權利。這一點特別容易被忽略,一定要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