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轉租(★★★)
1. 合法轉租的概念。轉租,指承租人在維持與出租人間租賃合同的同時,將租賃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出租給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第三人向承租人(轉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合法轉租,指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注意以下三點:
①須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明作出,也可默示作出;可事前同意,也可事后同意(即追認);既可以向承租人表示,也可以向第三人表示。
②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推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為同意轉租。該轉租合同有效。出租人不得再行主張轉租合同無效或者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獨角 獸司 法考 試網
③超期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超期部分的轉租合同無效。《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5條規定,在合法轉租中,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且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超期部分的租賃合同無效(見【例7】)。
【例7】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期一年,合同約定乙有權轉租,但對轉租期限沒有明確。乙隨即將房屋轉租給丙,租賃為三年。乙、丙間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下:①僅在一年內有效,剩余兩年的轉租合同無效。②乙在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轉租合同全部有效。③甲事后追認的,轉租合同全部有效。④甲、乙協議將原租賃合同的期限延長至三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全部有效。
2. 合同相對性在轉租合同中的適用。(見本編第一章之“合同的相對性部分”的【例6】)。另請參閱(04年•卷三•59題)。
【真題研習】馮某與張某口頭約定將一處門面房租給張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張某向馮某提出能否轉租給翁某,馮表示同意。張某遂與翁某達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頭協議。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門面房隔墻,馮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04年•卷三•59題)
A.馮某與張某間的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
B.張某將房屋轉租后,馮某有權按每月1200元向張某收取租金
C.馮某有權要求張某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D.馮某有權要求翁某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C
3. 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償請求權。根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7條,在合法轉租中,若承租人不支付到期租金,房屋租賃合同的次承租人享有代位清償請求權,有權替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以防止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承租人不得提出異議,出租人沒有資格拒絕(見【例8】)。注意:次承租人不僅是替人清償債務,這同時蘊含著次承租人的權利。他有權這樣做。
【例8】甲將房屋出租乙,租期5年,后乙經甲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丙,租期4年。第二年,乙因故不能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多次催告無果。①假設乙的母親提出代乙支付租金,如果乙不表示反對,甲也接受,乙的母親之代位清償有效。②假設乙的母親提出代乙支付租金,如果乙表示反對,甲也因乙反對而拒絕,乙的母親就不能替兒子還債。此時,乙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原因在于,乙不支付到期租金的事實與乙的母親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系。乙的母親不享有代位清償的請求權。③假設,丙提出替乙支付到期租金,則乙不得反對(反對也沒有用),甲不得拒絕(甲拒絕的,丙可以提存),因為乙不支付到期租金,甲享有解除權,甲解除甲、乙的租賃合同后,丙相對于甲成為無權占有人,甲可以對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可見,乙不支付到期租金與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法律賦予丙代位清償請求權(清償之中包含了權利)。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概念辨析】 【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償請求權】VS【抵押物受讓人的滌除權】我國民法上現在規定了兩個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人的代位清償請求權:①一個是《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7條規定的合法房屋轉租合同中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償請求權。②另一個是《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后半句規定的抵押物受讓人的代位請求權(有一個好聽的名字:“滌除權”)。它們的共同特點是,由于債務人債務的清償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其享有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權利,債務人沒有資格提出異議,債權人也沒有資格拒絕(見【例9】)。
【例9】甲為了擔保自己的債務將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給乙,后甲未經乙的同意,欲將該房屋出售給丙。乙知道后表示反對,丙提出替甲清償全部債務。①丙屬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享有代位清償請求權,甲不得拒絕。②甲拒絕的,丙可以通過提存消滅乙對甲的債務。③若受讓人丙行使滌除權,抵押人甲轉讓房屋毋須經過抵押權人乙同意,這是《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后半段規定的另一個代位清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