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1)適用條件:①建筑物形成區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歸不同的人使用)(見【例8】);②建筑物的專有部分脫落或者從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拋擲物品致人損害;③難以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即不能確定是由哪一個專有部分拋出或者墜落;也不能確定是由哪些專有部分拋出或者墜落的(如能確定是是由哪些專有部分拋出或者墜落,則應按照共同危險行為處理。見【例9】);
(2)公平責任的承擔:①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責任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償。②免責事由: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擔公平責任。
【例8】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國稅局樓下時,被某辦公室扔下的一個煙灰缸砸傷,難以確定煙灰缸從那個辦公室扔出。①《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適用有兩個前提:第一,形成區分所有;第二,難以確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夠確定(稅務局擁有整棟樓房),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稅務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例9】某商品樓高20層,住了300戶人家,每戶在樓房北面均開有窗戶。一日,甲行走于樓房北面的人行道時,被一個空酒瓶砸成重傷。經查明,業主乙、丙、丁不滿物業公司的服務,同時于各自家中向外拋擲了數個空酒瓶。但無法查明是誰扔的酒瓶砸傷了甲。此例中:①《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要求不知誰實施了危險行為。②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實施了危險行為,且其中一個行為造成損害,但不知誰的行為與損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關系,乙、丙、丁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應依照《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規定,對甲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例10】某商品樓高20層,住了300戶人家,每戶在樓房北面均開有窗戶。一日,甲行走于樓房北面的人行道時,被一個空酒瓶砸成重傷。警察經全力調查,依然不能確定該酒瓶系誰扔的。但有三家住戶能夠證明,損害發生時,自己家中沒人(家中也沒有飼養動物)。此例中:①能夠舉證證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戶,不承擔補償甲的損害的義務。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戶應當承擔公平責任,對甲的損害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