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共同因果關系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2條,其構成要件有三:①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故不構成共同侵權。②其加害行為結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須注意:此時不論是否同時造成損害。③在因果關系上,每個人的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損害,只有結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損害后果。提醒并請求:請回頭看看前面講“共同加害行為”舉例用的那兩個題目((97年•卷三•12題)和(10年•卷三•20題))。它們都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
【例29】甲在丙的飲料中投毒5毫克,單獨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在丙的同一飲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丙飲用后中毒死亡。①甲、乙無共同過錯,不構成共同侵權。②甲、乙分別實施的行為導致同一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③甲、乙的行為都不足以導致損害,結合在一起共同導致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按份責任。④《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學理基礎:此時,若采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甲、乙均可主張自己的投毒行為雖是丙死亡的必要條件,但均無相當性,故自己投毒行為與丙死亡無因果關系。為了結果的妥當,在此種場合不采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改采“共同因果關系理論”,認定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均有因果關系,甲、乙、承擔按份責任。
【例30】甲村假設的輸電線路距離地面不足3米,違反了輸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村民乙在建房過程中,將大量土石堆放在輸電線下,形成一2米多高的土堆。6歲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時,觸電身亡。①甲、乙無共同過錯,分別實施的加害行為導致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不足以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對丙的死亡承擔按份責任。②如果筆者是法官,會認定甲的行為對損害的原因力更大,應承擔80%的份額;乙對損害的原因力較小,應承擔20%的份額(當然,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觀點,這正是侵權法的局限所在,亦為其魅力所在)。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例31】消費者甲在洗澡時,乙廠生產的電熱水器發生漏電,與此同時,與熱水器相連的丙廠生產的漏電保護器也因為質量瑕疵發生故障,甲因此遭電擊身亡。①如果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規定,乙、丙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現在,法律規定變化了,乙、丙不構成共同侵權。②乙、丙產品的缺陷單獨均不足以造成損害,乙、丙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2條承擔按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