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民通意見》
158.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159.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1. 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例43】小學生小杰和小濤在學校發生打斗,在場老師陳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濤腹部,致其脾臟破裂,造成損失10萬元。問:小濤是損失應如何承擔。①司法考試主要考這種情況。我們先分析這個例子,再予以總結歸納,以便于理解。②小杰在學校學習生活,監護關系并未移轉,故小杰的監護人應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③既然監護關系并未轉移,學校對小杰、小濤無監護義務,故學校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學校對小杰、小濤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學校若違反該義務且對小杰給小濤造成人身損害具有過錯,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或者《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學校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④小杰的監護人與(有過錯的)學校的責任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若學校過錯重,法院可以判決學校承擔9萬元;小杰的監護人承擔1萬元。若學校的過錯輕,法院可判決學校承擔2萬元;小杰的監護人承擔8萬元。⑤學校的過錯往往表現為老師(或工作人員的)過錯,但老師屬于“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應由學校承擔責任,有過錯的老師不對外承擔責任,也不承擔連帶責任。②學校僅對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致人損害承擔過錯責任。包括兩種情形:(a)上學后,放學前這個階段;(b)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春游、夏令營等)。超出此范圍,學校對在校學生無教育、管理的義務,自然不對其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注意:委托監護與擅自變更監護關系情形下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①《民通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見【例44】)②《民通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與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見【例45】)
【例44】甲夫妻因出國訪學2年,年僅9歲的兒子丙無人照顧,與乙夫妻達成協議,甲支付乙20萬元,乙對丙承擔兩年的監護責任,若丙致人損害構成侵權,由乙承擔責任,與甲無關。甲夫妻出國后半年,丙在放學回家途中,致人損害構成侵權。①“委托監護”并未導致監護關系完全移轉。②甲夫妻仍為監護人,應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若乙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甲、乙承擔連帶責任。③甲、乙的約定有何意義呢?對于追償具有意義。甲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按照約定全額向乙追償。
【例45】9歲的甲不幸父母雙亡。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為其監護人。半年后,甲的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私下協商,由甲的外祖父母擔任甲的監護人,甲的祖父母不再擔任監護人。又過了半年,甲致人損害構成侵權。①根據《民通意見》第18條,該損害由甲的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承擔連帶責任。②學理基礎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救濟以及方式當事人通過事后簽訂虛假的監護關系移轉的協議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