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無效的原因(★★)
無效婚姻,指已經辦理結婚登記,除脅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結婚之實質要件的婚姻。其無效事由有四: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0條)。
須注意:《婚姻法》第10條關于無效婚姻的列舉是封閉式的。除此以外,均不是無效婚姻。故《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其他行政訴訟。”(見【例1】)
【例1】郭麗麗欲與男友登記結婚,因自己未達法定婚齡,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證(和假手續),以姐姐郭漂漂的名義與自己的男友辦理了結婚登記。三年后,郭漂漂去辦理自己的結婚登記時,被告知已經于三年前與他人結婚。①若郭漂漂申請宣告與妹妹男友的婚姻無效,法院應判決駁回申請。②若郭漂漂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與妹妹的男友離婚(或撤銷婚姻),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告知其走行政程序。
二、無效婚姻的補正(★★)
《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②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已經治愈的;③未到法定婚齡者已達到法定年齡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無效原因僅有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自然血親關系。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真題研習】甲(男,22周歲)為達到與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乙的真實年齡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年后,因雙方經常吵架,乙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03年•卷三•4題)
A.以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
B.對乙的請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無效,確認為非法同居關系,并予以解除
D.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乙可行使撤銷權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