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條件:(1)須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①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予支持。②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2)僅限于法定情形:①重婚。②同居(指持續性共同生活。一夜情不算!)。③實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法》第46條)。
2.內容:(1)權利義務人。①權利人:無過錯方。②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的配偶。③第三者(二奶、二爺)不承擔賠償責任。④夫妻雙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姻法解釋(三)》第17條)。(2)賠償請求權的內容:①物質損害賠償;②精神損害賠償。
須注意:《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該條是對《婚姻法》第46條的補充。②但賠償請求權的內容限于財產損害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3.時間:①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②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時,原則上須在離婚中提出,但有兩個例外:(a)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b)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③協議離婚的:(a)若已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不得再度主張。(b)未放棄的,可于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參見《婚姻法解釋(一)》第28、29、30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
【真題研習】周某與妻子龐某發生爭執,周某一記耳光導致龐某右耳失聰。龐某起訴周某賠償醫藥費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元,但未提出離婚請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07年•卷三•17題)
A.周某應當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 B.周某應當賠償醫療費而不應賠償精神損害
C.周某應當賠償精神損害而不應賠償醫療費 D.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