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
《婚姻法》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約定財產制下的)離婚經濟補償(★★★)
《婚姻法》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真題研習】2003年5月王某(男)與趙某結婚,雙方書面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購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趙某下崗,負責照料女兒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離婚,趙某得知王某與張某已同居多年。法院應支持趙某的下列哪些主張?(09年•卷三•66題)
A.趙某因撫育女兒、照顧王某生活付出較多義務,王某應予以補償
B.離婚后趙某沒有住房,應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王某購買的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C.王某與張某同居導致離婚,應對趙某進行賠償
D.張某與王某同居破壞其家庭,應向趙某賠禮道歉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