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1.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第18條)。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婚姻法》第18條)。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18條)。⑤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⑥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于復轉軍人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⑤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見【例2】)。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一款)(見【例5】)。
2.法定夫妻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因結婚滿8年而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修改了這一規定,夫妻個人財產,除非當事人約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獨角 獸司 法考 試網
【例5】甲男與乙女婚后三年無房。同事瞧不起,導師拒絕再見面。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積蓄200萬元,給甲、乙購買了一套價值200萬元的45m2房屋,登記在乙的名下。半年后,乙和自己的碩士導師好上了,與甲離婚。問:房子么樣分?答曰:①今日之中國,乃少年中國(好像有點不可能!管他呢!)。故《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一款毅然決然地廢止了《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的規定。②約定優先。③若無約定,原則上該房屋認定為乙的個人財產。③注意:法條規定,“可以”認定為乙個人所有。意思是,允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如果受了賄,可以亂來,亂來不算錯。“可以”嘛!。
【真題研習】甲、乙結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遺囑,將其擁有的一套房子留給甲,并聲明該房屋只歸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09年•卷三•20題)
A.該房屋經過八年婚后生活即變成夫妻共有財產
B.如甲將該房屋出租,租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C.該房屋及租金均屬共同財產
D.甲、乙即使約定將該房屋變為共同財產,其協議也無效
【答案】無答案(以前的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