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則(★★)
1.《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對下列三種特殊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采用較為特殊的分割規則: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規則。①夫妻雙方協議將該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股東。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后:(a)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可對轉讓出資的財產進行分割;(b)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獨角 獸司 法考試網
(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規則。夫妻雙方協議將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讓其入伙)。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的,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對轉讓所得予以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則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分割夫妻一方在獨資企業中投資的規則。①僅一方主張經營的,經評估后,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②雙方均主張經營的,由競價優勝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都不愿意經營的,清算后,分割剩余財產。
【真題研習】甲、乙因離婚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實為共同財產而以甲的名義對丙合伙企業的投資。訴訟中,甲、乙經協商,甲同意將其在丙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法院對此作出處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10年•卷三•66題)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轉讓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甲退伙或退還其財產份額的,可對退伙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對轉讓、退伙、退還財產均不同意,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答案】BCD
2.《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幾種情形(最好能看一眼)
(1)《婚姻法解釋(三)》第12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的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獨角獸 司法 考試網
(2)《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婚姻法解釋(三)》第1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三)協議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重新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協議離婚后:①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為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起訴。②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