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
1.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也稱做法的官方性、國家性,指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正式的官方確定的行為規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現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質的表現。
2.階級性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實際上是指統治階級的意志。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從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只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統治階級意志;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統一性和極大的權威性。
3.社會性
法的社會性又稱法的物質制約性,指法的內容是受一定社會因素制約的,最終也是由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提示】09-53 ,04-1 ,02-81考察了法的階級性;04-1 ,02-81考察法的物質制約性。法的正式性未考
“國法”及其外延
1.國法的定義
國法指特定國家現行有效的法。
2.國法的外延:
(1)國家專門(立法機關)機關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決中創制的規則(判例法);
(3)國家通過一定的方式認可的習慣法(不成文法);
(4)其他執行國法職能的法(如教會法)
【提示】“國法”及其外延屬于未考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