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種類。
國家結構形式是制國家的統治階級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則來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相互關系的國家外部總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與政權組織形式共同構成了國家形式。
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兩大類:
1、單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其特征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國家只有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和自治單位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
④從對外關系看,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
2、復合制國家是指有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近代復合制國家主要有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
(1)邦聯是幾個獨立的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而結成的比較松散的國家聯合。邦聯沒有統一的憲法;各個成員國保留有自己的主權;邦聯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是協商機關,其決議需經成員國認可方有約束力;各成員國可以自由退出邦聯。邦聯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國家結構形式。 獨角獸 司法考 試網
(2)聯邦是兩個或多個成員國(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復合制國家。其特征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聯邦有聯邦的憲法,各成員國有各成員國的憲法;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聯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力劃分看,其職權劃分由聯邦憲法作出具體規定,既要保證聯邦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財政、軍事等主要國家權力,又規定各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
④從對外關系看,有些國家允許其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聯邦國家的公民既有聯邦德國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