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它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別行政區的其它法律,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圍的,主要是指在當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對于凡屬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
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①必須是載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于國防、外交和不屬于高度自治范圍內的法律。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國性法律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駐軍法》等。
③特定情況下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
(2010卷一第65題)關于特別行政區制度,下列哪些說法是不正確的?
A、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職須年滿四十五周歲
B、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由其法院和檢察院組成
C、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級法院都有權解釋本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D、國務院有權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地區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真題演練】根據我國憲法和港、澳基本法規定,關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2011年卷一單選第26題)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港、澳特別行政區
C.港、澳特別行政區對基本法的修改議案,由港、澳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大會議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會議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國對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