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間效力的內涵及溯及力
刑法時間效力主要解決的是刑法在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對其生效錢的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采取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應注意以下幾點:
1.首先應考慮適用舊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
2.當新舊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新法的基本條件是對其處刑較輕或不認為是犯罪,這表明“從舊兼從輕”原則實際上體現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準則。
3.刑法溯及力的適用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即未決的案件,包括一審裁判的上訴和抗訴案件。
4.跨法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刑法適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犯罪行為由新法生效前持續到新法生效后,或者犯罪行為由新法生效前連續到新法后,新舊刑法均認為是犯罪的,則一律適用新法,即使新法處罰較重也應適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年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提示注意①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但行為繼續或者連續到新法生效后,且新法認為該行為成立犯罪的,則對新法生效以后的行為依新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②根據 2011 年 4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1.對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獨角 獸司 法考 試網
2.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
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30 日以前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但是,前罪實施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
4.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后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5.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后或者假釋前實際執行的刑期,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節或者系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釋,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釋,適用修正后刑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