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分類
1.重罪與輕罪
以法定刑為標準對犯罪所做的一種分類,我國刑法沒有這種分類。有學者建議可以 3 年有期徒刑為界,將犯罪劃分成重罪和輕罪。
2.自然犯與法定犯
從與倫理道德的關系的角度對犯罪所做的一種劃分。前者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后者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正因為如此,自然犯的違法性容易被一般人認識,而法定犯的違法性不容易被一般人認識。
提示注意: ①自然犯不等于自然人犯罪,而法定犯也不等于法人犯罪。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標準是它們各自與倫理道德的關系,而自然人犯罪與法人犯罪的區分標準則是實施的犯罪主體不同。自然人固然可以實施自然犯,但自然人也可以實施法定犯;法人固然可以實施法定犯,但法人卻很難實施自然犯。②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會出現自然犯的非犯罪化現象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現象。
3.即成犯、狀態犯和繼續犯
從犯罪終了與法益侵害的關系出發對犯罪所做的一種劃分。
(1)即成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為完成或者終了——故意殺人罪;
(2)狀態犯,指在法益侵害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為終了,但是法益受侵害的狀態仍然繼續——盜竊罪;
(3)繼續犯,指在法益侵害持續進行期間,犯罪行為也同時持續進行——非法拘禁罪。
(二)法定分類
1.國事犯與普通犯
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屬于國事犯罪,第二章至第十章規定的犯罪相對于國事犯罪而言,屬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
3.身份犯與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貪污罪、受賄罪、刑訊逼供罪、玩忽職守罪。又可以分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前者如強奸罪、貪污罪等,后者如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等。
(2)非身份犯,是不以特殊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放火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
4.親告罪與非親告罪
(1)親告罪,指對于犯罪是否進行追究,取決于個人的意思,在追訴之時必須經過有告訴權者告訴的犯罪——不告不理。
(2)非親告罪,指偵、起訴、審判程序由國家司法機關直接推動,起訴權利由檢察機關享有,是否提起公訴不取決于個人意思的犯罪——告不告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