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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刑法復習: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又稱法定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沒有達到法定年齡,其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法定年齡也可謂犯罪年齡。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1.不滿 14 周歲的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絕對無責任時期或完全無責任時期)。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是因為不滿 14 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身心發育不成熟,對自己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結果,還缺乏明確性認識,難以控制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面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刑法的這一規定具有嚴格性和絕對性,司法機關必須遵守,決不能有絲毫突破。

    2.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因為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周歲的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對嚴重犯罪行為已經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是因為上述幾種犯罪,除考慮犯罪的嚴重性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即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通常實施的嚴重行為的范圍。雖然其他許多犯罪的嚴重性可能并不輕于上述幾種犯罪,但由于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周歲的人往往難以實施甚至不可能實施,故刑法未予規定。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3.已滿 16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負責任時期)。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已滿 16 周歲的人,已經接受了較多的教育,身心發育已經基本成熟,對什么行為是犯罪、什么行為不是犯罪,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認識,對自己的行為已經具有了辨認控制能力,因此,應該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已滿 16 周歲的人中,有一個特殊群體需要格外予以關注,即年滿 75 周歲的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提示注意 

    1.刑法規定的上述 8 種犯罪,是指 8 種具體犯罪行為而非 8 個具體的罪名。因此,如果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包含了上述 8 種犯罪行為,則應以犯罪論處。例如,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則應定故意殺人罪;已滿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則應定強奸罪;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實施組織、強迫賣淫行為,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在組織、強迫賣淫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迫使其賣淫的,則應定強奸罪。換言之,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包含了上述 8 種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具體的 8 個罪名。

    2.上述的 8 個罪名,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均為故意犯罪。換言之,已滿 14周歲不滿 16 周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即使危害性再大,但如果是過失犯罪,絕對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例如,15 周歲的甲綁架乙,致使被綁架人乙死亡,結論是:甲無罪。因為綁架致人死亡,是過失的致人死亡,只有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才應認定為犯罪,即故意殺人罪。

    3.上述規定中的“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既包括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包括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論處的情形,即轉化犯的情形。例如,已滿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雖然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如果他們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并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分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4.上述規定中的“強奸”,既包括普通強奸,也包括奸淫幼女的行為。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男少年,與幼女交往密切,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的,不以犯罪論處。

    5.上述規定的“搶劫”,既包括刑法第 263 條的一般性搶劫罪,也包括 267條第 2 款的擬制性搶劫,即“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更包括第 289 條的擬制性搶劫,即“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定搶劫罪”,但不包括第 269 條的轉化型搶劫,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定搶劫罪”。因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6.上述規定的“販賣毒品罪”,必須嚴格予以遵守,不能擴大解釋到走私、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實施了社會危害性可能更大的走私、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也不得以犯罪論處,這是罪刑法定原則明確性的要求。

    7.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僅對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三種常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負刑事責任。“投放危險物質”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故意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符合《刑法》第 114 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使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8.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人犯罪,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因為這些人尚屬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十分成熟,辨認控制能力畢竟要比成年人差一些,因此其非難可能性低于已滿 18 周歲的成年人;另一方面是因為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可塑性較大,比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對這些未成年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表明,對實施了侵害法益的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雖不給予刑事處罰,但也不能就此放縱姑息,而應加強教育和看管,乃至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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