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一)認識因素
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直接故意不同,間接故意只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自認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使客觀上必然發生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也只能成立間接故意。
(二)意志因素
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放任”是對結果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即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發生某種結果,行為人既不是希望結果發生,也不是希望結果不發生,其對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采一種“可有可無”的心理態度。
提示注意
間接故意犯罪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某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為了射殺某只野兔,而對野兔身邊人采放任的態度,結果造成了身邊人的死亡;
(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丈夫為了殺死妻子,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藥,明知孩子可能會服食毒藥,但其殺害妻子心切,放任孩子死亡結果的發生;
(3)突發故意,又稱瞬間故意,即在瞬間情緒沖動下,不計后果地實施危害行為,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歸納總結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但各自的認識內容與意志內容不同。就認識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此可見,就認識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比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的程度更深。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希望就是積極追求,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放任則是漠不關心,可有可無,“有了最好,沒有也行”。由此可見,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比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更積極、更主動、更迫切。這也說明直接故意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更深、更具譴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