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失與故意都屬于責任形式,因此二者有相同之處,如過失和故意都說明行為人對法益的保護所持的背反態度。但是,過失與故意畢竟不同,各自的具體內容也不同,過失所反映出來的非難可能性明顯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過失犯罪不處罰未遂、中止和預備; 其次,過失犯都是結果犯,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最后,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的法定刑要比故意犯罪輕得多。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1.疏忽大意的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預見的原因并非行為人不能預見,而是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前提,沒有預見是事實,疏忽大意是原因。
2.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并不是先判斷行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就足以證明行為人疏忽大意。
3.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從主客觀方面的事實,即應當把行為人的認知水平與行為身份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相結合來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判斷的方法則應堅持從客觀到主觀,把客觀要求同行為人的認知水平相結合來進行判斷。法律法令、規章制度、生活準則針對一般人提出了客觀要求與預見義務,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應將行為人的認知水平與這種客觀要求聯系起來,看行為人所具有的主觀能動性,是否達到了足以符合客觀要求的程度。
4.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構成要件的結果。
(二)過于自信的過失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1.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又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行為人之所在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還繼續實施該行為,是因為他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這表明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并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2.輕信能夠避免,是指在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的同時,又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防止結果的發生,但所憑借的主客觀條件并不可靠,并不充分,結果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3.輕信能夠避免,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主觀能力,或者不正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概論較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
歸納總結 ⑴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既有相似之處又有區別。相似之處在于二者均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①就認識因素而言,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雖然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但預見的程度要遠遠低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②就意志因素而言,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則是希望結果不要發生,最終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③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④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不但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會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或避免措施(但這種防范措施或避免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否則就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而是無罪了),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由于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會這么做。
⑵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同樣既存在著相似之處,又有顯著區別。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便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即都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客觀上又都發生了危害結果,但前者是不能預見、不應預見,后者則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而已。
提示注意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合理信賴——從事社會所能正常容許的風險,只要遵循了特定的規則,都不成立犯罪。如果行為人是基于合理的信賴,即使發生了事故,也不宜追究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刑事責任。例如,汽車司機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汽車時,因合理信賴行人不會橫穿公路而正常行駛,如果行為違反交通規則橫穿公路而被汽車撞死的,該汽車司機不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當然,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