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1.犯罪的動機
犯罪的動機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犯罪動機是產生直接故意的源泉,而且促使危害結果的實現。由于犯罪動機的性質、強弱直接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的程度和大小,因此是決定行為法益侵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對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2.犯罪的目的
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重要內容,它不僅表明行為人對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已有認識,而且反映了行為人對之積極追求的主觀愿望。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是構成要件要素之一,換言之,沒有該目的,犯罪則不能成立,這種犯罪被稱為目的犯。
歸納總結
司考中比較重要的目的犯包括:目的犯
1.走私淫穢物品罪(第 152 條,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
2.高利轉貸罪(第 175 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3.侵犯著作權罪(第 217 條,以營利為目的);
4.綁架罪(第 239 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
5.拐賣婦女、兒童罪(第 240 條,以出賣為目的);
6.誣告陷害罪(第 243 條,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7.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均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8.賭博罪(第 303 條,以營利為目的);
9.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 363 條,以牟利為目的);
10.行賄罪(第 389 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提示注意
⑴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①從順序上看,犯罪動機產生在先,犯罪目的產生在后;
②從內容、性質、作用上看,犯罪動機表明行為人的犯罪起因,比較抽象,對犯罪行為起推動作用;犯罪目的表明行為人所追求的危害結果,比較具體,對犯罪行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
③同一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動機則可能各式各樣;不同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雖可能各不相同,但犯罪動機卻可能相同;也就是說,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一個犯罪動機可能形成多種犯罪目的,而一種犯罪目的可能會出于多種犯罪動機;
④犯罪目的既可以影響量刑,也可以影響定罪,而犯罪動機則主要影響量刑。
⑵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間接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中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