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1】乙基于強奸故意正在對婦女實施暴力,甲出于義憤對乙進行攻擊,客觀上阻止了乙的強奸行為。
觀點:
①正當防衛不需要有防衛認識
②正當防衛只需要防衛認識,即只要求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③正當防衛只需要防衛意志,即只要求防衛人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
④正當防衛既需要有防衛認識,也需要有防衛意志
結論:
a.甲成立正當防衛
b.甲不成立正當防衛
就上述案情,觀點與結論對應正確的是哪一選項? (2011 年試卷二第 7 題)
A.觀點①觀點②與 a 結論對應;觀點③觀點④與 b 結論對應
B.觀點①觀點③與 a 結論對應;觀點②觀點④與 b 結論對應
C.觀點②觀點③與 a 結論對應;觀點①觀點④與 b 結論對應
D.觀點①觀點④與 a 結論對應;觀點②觀點③與 b 結論對應
【答案】A。這是一道爭議性非常大的題目,考生的異議量達到 577 條之多。傳統的觀點都認為,在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上,只有同時具備了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兩個因素,才能成立正當防衛。如果按照上述觀點作答,本題沒有答案。但如果“就題論題”,本題其實很簡單。觀點①認為,不需要有防衛認識就可以成立正當防衛,換言之,只要在客觀上保護(救助)了被害人,不論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如何,都成立正當防衛。而本題題干交代了“客觀上阻止了乙的強奸行為”,因此觀點①成立正當防衛;觀點②認為,只要有防衛認識就可以成立正當防衛,至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想真正地保護(救助)被害人,則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本題的題干交代的“甲出于義憤”對乙進行攻擊,結果保護了被害婦女,自然成立正當防衛。同理,觀點③和觀點④對應的結論只能是不成立正當防衛。據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但是,這道題存在與傳統觀點相沖突、表述不夠嚴謹等缺陷,不能準確反映考生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并不是一道很好的試題。
【例 2】甲乙兩家有仇。某晚,兩撥人在歌廳發生斗毆,甲、乙恰巧在場并各屬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傷甲小臂,甲用木棒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 年試卷二第 7 題)
A.屬于正當防衛
B.屬于緊急避險
C.屬于防衛過當
D.屬于故意殺人
【答案】D。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主觀防衛意圖,即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并且具有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挑撥防衛為和相互斗毆行為由于不具有主觀防衛意圖,因此不成立正當防衛,而是犯罪行為。
【例 3】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時,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襲擊。丙追趕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無奈,與丙搏斗,將其打成重傷。此后,甲繼續尋找目標,見到丁后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后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 2 萬元),然后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關于甲將精神病人丙打成重傷的行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2008 年試卷二第 93 題)
A.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因為對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B.甲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因為"不法"必須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而精神病人沒有責任能力,其客觀侵害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故只能進行緊急避險
C.甲的行為屬于自救行為,因為甲當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為既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緊急避險,因為甲當時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為客觀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為,甲不得針對丙再進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答案】A。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正在存在著現實的不法侵害,刑法對這種不法侵害沒有特別限制,即使是對于來自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是法律賦予防衛人的合法權利,是為了保護防衛人正當權益的需要。
【例 4】陳某搶劫出租車司機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強行搶走財物后下車逃跑。甲發動汽車追趕,在陳某往前跑了 40 米處將其撞成重傷并奪回財物。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07 年試卷二第 2 題)
A.法令行為
B.緊急避險
C.正當防衛
D.自救行為
【答案】C。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場合,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此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例 5】關于正當防衛,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09 年試卷二第 3 題)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對其實施加害行為,成立故意犯罪
B.搶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財物后,對搶劫犯立即進行追擊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屬于合法行為
C.動物被飼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屬于不法侵害;但動物對人的自發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過失而實施的侵害行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A 項,正當防衛必須符合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不法侵害已經實施完畢,則不能再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否則就是新的犯罪行為了。已經制服了不法侵害人,說明犯罪行為已經結束,此時的防衛明顯屬于事后防衛,即防衛不適時,應認定為犯罪行為;B 項,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場合,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此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C 項,動物被飼主唆使侵害他人的,此時的動物屬于飼主的犯罪工具,應當認為是飼主的不法侵害行為。但動物對人的自發侵害,則不屬于不法侵害,因為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只能來自于不法侵害人本人,即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D 項,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只要是客觀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需要是主觀上的不法侵害。即使是基于過失而實施的侵害行為,也屬于這里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