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都是以既遂為模式,既遂犯罪被稱為犯罪的完成形態。相對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稱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犯罪未完成形態與犯罪完成形態,合稱為(故意)犯罪形態。
本章的考點是歷年司考的必考考點。主要考點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這里面有很多容易發生混淆的考點,如犯意表示與犯罪預備的區別、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犯罪中止形態的認定等。扎實掌握本章內容,不但對了解各個犯罪未完成形態本身具有直接的幫助作用,而且對于刑法分則若干重點罪名的形態,特別是未遂形態和中止形態,具有基礎性的指引作用。所以,考生務必加以重點學習和掌握。考察的方式主要是選擇題,但主觀題的問題設計,必然也會圍繞著本章考點來展開。因此,對本章的學習既要有細致微觀地學習,更要有高屋建瓴地宏觀把握。
一.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一般理論
犯罪未完成形態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就過失犯罪而言,其沒有犯罪目的,不可能為犯罪實施預備行為;沒有出現危害結果時,不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所以,過失犯罪沒有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形態。對于過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就間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在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行為人有間接故意。所以,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谕瑯拥睦碛桑g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因此,本章的題目“犯罪未完成形態”,確切地說,應該叫“直接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獨 角 獸司法 考試網
犯罪未完成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可能形成犯罪未完成形態。例如,某甲盜竊了某乙的財物,日后某甲幡然悔悟自動將所盜竊的財物返還給某乙。這是犯罪既遂之后所實施的行為,不能稱為犯罪未完成形態。
犯罪未完成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形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性的停止,而是結局性的停止,即該犯罪行為由于某種原因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態,是靜止的犯罪行為狀態,而不是運動的犯罪形態形態。就同一犯罪行為而言,當出現了一種未完成形態后,就不可能再出現另一種犯罪形態。犯罪未完成形態不是就犯罪行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而言。不能認為一個人實施的一個犯罪中的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態,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態。
二. 犯罪預備
(一)犯罪預備的構成要件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預備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觀上為了犯罪
從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的關系來看,這里的“為了犯罪”實際上是指為了實行犯罪,即為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為了犯罪,不是一種獨立的罪過,但表明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因為行為人在具體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為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為了犯罪,表明行為人在具備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認識到自己的預備行為是為實行行為服務的,認識到預備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促進作用。
提示注意 :為了犯罪,可以分為為了自己實行犯罪的預備(自己預備)與為了他人實行犯罪的預備(為他人預備)兩種。司考試題中曾出現過這一考點,請考生注意。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的行為
預備行為是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于犯罪結果順利實現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種原因被迫停下來,預備行為就會進一步發展成實行行為,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預備行為已經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構成了一定的威脅,但預備行為只是為實行行為創造便利條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實行行為所要造成的危害結果。根據我國刑法第 22 條第 1 款的規定,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類:準備工具行為與制造條件行為。前者主要表現為:購買某種物品作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裝物品以使之適應犯罪需要、租借或盜竊他人的物品以作為犯罪工作等。后者則主要表現為: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等候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等。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則變成了犯罪未遂。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為雖然已經完成,但由于某種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獨角 獸司法 考試 網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根本區別。如果是由于行為人自身的主觀原因,如因自動放棄而未著手實行犯罪,則變成了犯罪中止。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與犯意表示具有顯著的區別:犯罪預備行為是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因而已經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現實的威脅;而犯意表示并沒有對實行犯罪起促進作用,只是單純地犯意流露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沒有造成任何威脅。正是基于此原因,刑法只處罰犯罪預備行為而不處罰犯意表示。
提示注意 :通過對前述犯罪預備特征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犯罪預備實際上是一種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犯罪預備的主觀方面,是為了犯罪,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行犯罪實行行為而已(否則就變成了犯罪未遂)。這里的犯罪預備的主觀方面——為了犯罪,即前述的犯意表示,即將真實的犯罪意圖表示于外。刑法只處罰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而不會單純地處罰犯罪的主觀方面(那是主觀歸罪的表現),因此,犯罪預備應該處罰,而犯意表示則不予處罰。
(三)犯罪預備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 22 條第 2 款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