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關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 年試卷二第 6 題)
A.甲、乙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塊石頭砸死丙。只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才能對甲、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B.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員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A 項,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具有相同的故意,共同的過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共同過失犯罪”的表述本身就有錯誤;B 項,事前無通謀、事后實施的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只有事前有通謀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應成立窩藏罪,乙則成立故意殺人罪;C 項,根據刑法第 198 條第 4 款的規定,甲和乙成立共同犯罪;D 項,根據刑法第 417條,甲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乙以其實施的犯罪單獨定罪處罰,但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 年試卷二第 2 題)
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
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D.乙不構成脫逃罪
【答案】A。私放在押人員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甲擅離職守,其主觀心理態度是過失,不可能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脫逃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乙成立脫逃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具有相同的故意,本案中,甲的主觀態度是過失,乙的主觀態度是故意,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即共犯。綜上,本題應選 A。
【例3】甲、乙上山去打獵,在一茅屋旁的草叢中,見有動靜,以為是兔子,于是一起開槍,不料將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個彈孔,甲、乙所使用的槍支、彈藥型號完全一樣,無法區分到底是誰所為。對于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2008年四川延考地區試卷二第 6 題)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A.甲、乙分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構成犯罪
【答案】D。本題是一道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好題,雖然是在四川延考地區試題中出現,但希望能引起全國考生的重視。甲乙二人“以為是兔子,于是一起開槍,不料將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犯罪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 項和 C 項被排除。甲乙二人能否分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就要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犯罪構成。該罪是典型的結果犯,沒有死亡結果,不可能構成犯罪。但該題已明確告之我們“無法區分到底是誰所為”,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和“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理念,推定甲乙二人的行為都沒有造成死亡結果。問題隨之得到解決:沒有死亡結果,就不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乙二人只能以無罪處理。很多考生可能會覺得這是否公平?這就是刑法與民法的區別。當然,甲乙二人都不成立犯罪,不代表二人沒有民事責任。需知,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方式而已,這也從另一個方面引證了本書開篇所講的——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
【例4】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誰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2002 年試卷二第 32 題)
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
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答案】ABC。甲乙二人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應貫徹“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無論傷害結果是由誰造成的,只要是其中一個人造成的,另外一個人也應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故二人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例5】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項。乙出賣后獲款 4000 元,但在未來得及分贓時,被公安機關查獲。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2002 年試卷二第 38 題)
A.甲與乙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C.甲屬于間接正犯
D.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答案】BC。A 項,甲沒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只有乙具有販賣“海洛因”的故意,因此,甲和乙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B 項和 C 項,所謂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賣所謂的“海洛因”,成立詐騙罪,而且是間接正犯;D 項,由于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而且是間接正犯,犯罪工具乙已經賣得 4000 元,所以,甲成立詐騙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