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犯的成立條件:
(1)教唆的對象合格:教唆的對象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的對象特定,且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讓他人實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
提示注意
①教唆犯與強化犯意的區別:強化犯意屬于幫助犯;
②教唆犯與煽動行為的區別:煽動行為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教唆犯,即如果是煽動實施泛泛而談的犯罪,一般不認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煽動實施特殊的如分裂國家,則成立相應的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教唆:針對的是特定的人。
(3)必須有教唆故意: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犯的認定:
(1)定罪:對于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處罰。
(2)間接教唆的,也按教唆犯處罰。獨角獸 司法考試 網
3.教唆犯的責任
(1)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 18 周歲的人犯罪,從重處罰。(“對教唆不滿 18 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 17 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4.教唆犯的罪過形式:只能是故意。
此外,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從犯。
提示注意
教唆未遂,主要分為如下四種情況:
1.被教唆的人拒絕了教唆犯的教唆;獨角獸 司法 考試網
2.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3.被教唆的人實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
4.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
歸納總結
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罪名時,教唆行為就不再認定為教唆犯,而是成立獨立的罪名。這就是教唆行為的犯罪化,或者說是教唆行為的實行行為化。主要包括:
①煽動分裂國家罪(第 103 條第 2 款);
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 105 條第 2 款);
③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249 條);
④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278 條);
⑤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 373 條);
⑥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301 條第 2 款);
⑦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第 306 條);
⑧一般主體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定妨害作證罪(第 30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