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部分行為全部責任。部分人的行為使犯罪行為達到既遂,全體共犯人均構成犯罪既遂。部分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著手,其他人就不可能再構成犯罪預備。
2.共同犯罪與犯罪中止
(1)全體共犯人均中止犯罪時,符合中止犯的條件的,均成立犯罪中止。
(2)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僅中止自己的行為,還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為達到既遂。此種情形下,其它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構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預備。
(3)在親手犯中也應當貫徹該原則。例如,甲、乙、丙共同強奸 A,甲、乙實施強奸行為完畢之后,丙動中止強奸行為,丙仍然成立強奸罪既遂。當然,并自動放棄奸淫行為的情節,對丙而言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4)教唆犯、幫助犯自動中止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并阻止實行犯的行為或其結果時,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實行犯自動中止犯罪,對于教唆犯、幫助犯來說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時,實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幫助犯屬于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