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所定的罪名還是基本犯罪的罪名。例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結果加重犯,所定罪名仍是故意傷害罪。
歸納總結
(一)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第 234 條的故意傷害罪
2.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第 263 條的搶劫罪
3. 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第 236 條的強奸罪
4. 非法行醫、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重傷、死亡的;——第 336 條的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5.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故意殺害、傷害被害人);——第 238條的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第 260 條的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 257 條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綁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第 239 條的綁架罪
9.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第 240 條的拐賣婦女、兒童罪
10. 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第 115 條、第 119 條
11. 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第 141 條的生產、銷售假藥罪 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12. 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第 142 條的生產、銷售劣藥罪
13.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第143 條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14.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嚴重食源性疾患的;——第 144 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第 121條的劫持航空器罪
16. 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第 122 條的劫持船只、汽車罪
17.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第 123 條的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18.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第 278 條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19. 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第 318條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 321 條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20.強迫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第358 條的強迫賣淫罪
2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第 404 條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22.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其它嚴重情節的;——第 445 條的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二) 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 ——第 136 條的危險物品肇事罪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 ——第 137 條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第 133 條的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