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牽連犯的特征如下:
1.行為人僅具有一個犯罪目的。如為了詐騙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
2.行為人實施了數個行為,而且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的牽連。獨角 獸司法考 試網
3.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即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對于牽連犯,一般應從一重罪論處;例外情況下應從一重罪從重論處或實行數罪并罰。
提示注意
牽連關系的判斷:主觀上對數行為須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觀上存在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一般認為,只有具有類型化的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時,才存在牽連關系。典型例子:以偽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為)騙取公私財物(目的行為)的;盜竊財物(原因行為)后,為了銷贓而偽造印章(結果行為)的。但如果為了搶劫而盜竊槍支、為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而盜竊軍車,則不能認為具有牽連關系,應數罪并罰。
歸納總結
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法律規定上,都存在若干原則性規定與例外性規定。考生在復習此處時,應著重記憶若干例外性規定。現總結如下:
1.“從一重罪處斷”:一般情形下(即法無明確規定),牽連犯以“從一重罪論處”為處斷原則(如修正后的 399 條第 4 款);
2.“法定一罪論處”:雖然是以一罪論處,但該“一罪”是立法上的明確規定而不需要我們選擇:
(1)、171 條第 3 款偽造貨幣并出售、運輸的(直接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2)196 條的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盜竊罪論處);
(3)229 條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財物的(直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但加重處罰);
(4)253 條第 2 款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從中竊取財物的(直接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5)購買假幣后又使用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直接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論處);
(6)328 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從中盜取文物的(直接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論,但加重處罰);
3.“數罪并罰”:特殊情形下(有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要求),這也是考試的重點所在,具有牽連關系的兩行為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常見的有十余處之多: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并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120 條第 2 款);
(2)實施第 140 至 148 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并罰(2001 年 4 月 9日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 條);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157 條第 2 款);
(4)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行為(198 條第 2 款);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5)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之后又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傷害、強奸、侮辱行為的(241 條第 4 款);
(6)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并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294 條第 3 款);
(7)實施刑法第 341 條的犯罪行為即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以第 341 條之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并罰(最高法院 2000 年 11 月 17 日《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8 條);
(8)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最高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