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犯
所謂轉化犯,即某一較輕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轉化為較重之罪,既不以原行為性質定罪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包容犯
所謂包容犯,即實施某一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不同性質的罪行,但
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規定不并罰而僅將后者作為前罪的加重處罰的情形。
1.綁架罪包容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第 239 條);
2.拐賣婦女罪包容強奸罪(第 240 條);
3.拐賣婦女罪與引誘、強迫賣淫罪(第 240 條);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4.搶劫罪包容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第 263 條及相應司法解釋);
5.組織他人偷運國邊境罪包容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318 條);
6.運送他人偷運國邊境罪包容妨害公務罪(第 321 條);
7.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包容強奸罪(第 358 條);
8.組織賣淫罪包容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 358 條);
9.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務罪(第 3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