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的表現(xiàn)形式
1.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包括揭發(fā)同案犯的其它犯罪行為);
2.提供偵破其它案件的重要線索;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它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
以下情況不得認定為立功:
(1)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它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xiàn)。
(2)據(jù)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jù)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fā)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lián)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其它案件的偵破或者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獨角 獸 司法 考試網(wǎng)
(3)據(jù)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①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②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③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④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它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二)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所針對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nèi)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三)立功的法律后果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提示注意
⑴根據(jù)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1)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2)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3)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xié)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xiàn)。獨 角 獸司法 考試網(wǎng)
⑵根據(jù)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從而成立立功:(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lián)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⑶根據(jù)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lián)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jù)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⑷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如下規(guī)定被刪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