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刑的條件
1.對象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
2.實質條件: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A.犯罪人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管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B.犯罪人有立功表現。
提示注意:“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如下四方面的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重大立功。
(二)減刑的限度與幅度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減刑的限度:
1.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3.判處死緩的,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于 14 年(含死刑緩期執行的 2 年)。但如果犯罪分子系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
(三)減刑的程序與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1.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2.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應該從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判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時間,應計算到減刑后的刑期以內。
3.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以及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得計算在裁定減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內。
4.對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減刑的,其刑期的計算,則應按照有期徒刑減刑的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