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解析犯罪的分類。為了考生順利復習幫2013年司法考試,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為大家奉上司法考試中的重點知識點,希望大家仔細閱讀。
一、理論分類
1、重罪與輕罪。
以法定刑為標準作的劃分。我國刑法沒有這種劃分,張明楷教授也是認為,可以考慮將法定刑最低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稱為重罪。
2、自然犯與法定犯。【重點】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如故意殺人罪。(不管哪個國家刑法,這些行為都會被規定為犯罪)
(2)法定犯: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如非法出租槍支。
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因為即使是法定犯,經過長時期的立法規定,人們內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確信,會形成一種道德確信,成立自然犯。
3、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1)隔隙犯: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這間存在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可分為隔時犯與隔地犯兩種。
(2)非隔隙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場所間隔的犯罪。
劃分的意義:例如,對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為完成后,在犯罪結果出現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4、即成犯、狀態犯、繼續犯。【重點】
(1)即成犯。一旦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犯罪便同時終了;犯罪一旦終了,法益便同時消滅的犯罪。——故意殺人罪。
(2)狀態犯。犯罪行為終了后,危害結果繼續存在。——盜竊罪
(3)繼續犯: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同時持續的存在。——非法拘禁罪
二、法定分類
1、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重點】
2、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
3、身份犯與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真正身份犯,貪污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故意殺人罪
注意:不真正身份犯,是旨刑法將特殊身份作為刑罰加重或者減輕事由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誣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
4.親告罪與非親告罪【重點】
(1)親告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①侮辱罪(246條,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②誹謗罪(246條,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條,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④虐待罪(260條,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⑤侵占罪(第270條)。獨 角 獸司法 考試網
注意:不等同于自訴案件。
(2)非親告罪。(不允許和解)
刑法規定親告罪的原因:這種犯罪比較輕微;這種犯罪往往發生在親屬、鄰居、同事之間;這種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譽,任意提起訴訟可能損害被害人的名譽。
5、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重點】
(1)基本犯: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
(2)加重犯: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準規定了加重情節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可分為結果加重犯與其他情節加重犯。注意: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必須以刑法的規定為準。
(3)減輕犯: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準規定了減輕情節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如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