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人的刑事責任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組織、領導作用的人。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團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條:聚眾斗毆罪
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集團的全部犯罪負責: A 是盜竊公司的黨委書記。偷了10 次,每次10 萬,總價100萬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B、C 不是公司領導,但積極參加5 次。A 對100 負責B、C 對50 萬元負責。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盜竊中強奸了被害人,因為此過限行為不是公司的“業務”。A 對此行為不負責。
其他主犯對其所參加的犯罪負責。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條。
③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對每一個人的全部犯罪負責。
(二)從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輔助作用的人。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①實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實行犯是從犯。
②處罰:
不存在比照主犯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問題。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沒有從犯;但不可能都是從犯。
22、23 條:未遂犯,預備犯的處罰,可以比照既遂犯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