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是指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
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犯罪客觀方面包括以下要素:危害行為、危害后果、因果關系。
二、危害行為的概念
“無行為則無犯罪也無刑罰”,因此,行為在現代刑法中居于基礎性的地位。在我國刑法中,行為一詞具有多種含義,有時把它作為犯罪的同義語使用,如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定義中使用的行為;有時把它看作純粹的身體動靜,如刑法第18條規定的精神病人的行為;有時它僅指在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如刑法第15條規定的意外事件中行為,危害行為,即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舉止。
行為是對客觀世界產生影響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也是如此。危害行為的身體活動既包括舉動,也包括靜止。人的身體舉止不限于四肢的舉動,還包括諸如以目示、語言教唆、默示等有意義的動作。現代刑法只把行為作為懲罰對象,沒有表現為身體舉止的行為,就不可能對客觀世界發生影響,以致危害社會。堅持危害行為的這一特征,對于防止懲罰思想的錯誤做法具有重要意義。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人的意識和意志,是危害行為的主觀內在特征。刑法規定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目的在于調整這類行為,避免社會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舉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調整作用的。因為刑法要最終達到調整目的,只能通過調節行為主體的意識和意志,從而間接影響其實施的身體舉止。所以,缺乏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即使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也不屬于危害行為。
從對社會所起的作用看,行為有危害行為和非危害行為之分。危害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這是危害行為的價值特征。任何行為在被刑法規定為犯罪之前,立法者均以一定的價值標準先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對社會無害的身體舉止不會被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規定下來,規定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身體舉止本身必須具有危害社會的內涵。也正因如此,才稱之為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形式【重點】
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