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1.本罪的性質:原本是其它犯罪的幫助犯,但基于刑法分則的特別規定,已經成為獨立的犯罪。此即“幫助行為的犯罪化”或“幫助行為的實行行為化”。資助的時間沒有限制,可以是在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和之后。如果是在事前、事中,則與這些人是共同犯罪的關系,但由于刑法將這種幫助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不按共同犯罪處理。
2.本罪的行為:以資助為限,不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如果不僅僅資助了其它犯罪,而且參與了其它犯罪的,以其它犯罪的共犯論處。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3.對象:無特定限制。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本罪的對象“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已經被取消,現在已無任何限制。請考生注意這一細微變化。
叛逃罪
1.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2.時間: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但上述“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則無此要求。
3.性質:只要有叛逃行為,即成立本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本罪的成立已無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為必要要件。換言之,只要實施了叛逃行為,就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