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知識要點】
1、基本內容:刑罰與罪質、犯罪情節(jié)、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2、表現(xiàn)特點:
(1)制刑,重視罪質,兼顧犯罪情節(jié)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2)量刑,重在犯罪情節(jié),兼及人身危險性,罪質只在極個別情況下,才對宣告刑的選定起絕對決定作用。
(3)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兼及罪質和犯罪
【復習筆記】
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xiàn)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由此可見,刑罰的輕重不是單純地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而且也與犯罪分子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在犯罪與刑罰之間通過刑事責任這個中介來進行調節(jié)。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xiàn)
我國刑法除明文規(guī)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外,在其他立法內容上也始終貫穿著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這一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xiàn)是:
第一,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獨 角獸 司 法考試 網
第二,規(guī)定了區(qū)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第三,設立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適用
司法機關在貫徹這一原則時,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1、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把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糾正重刑主義的錯誤思想,強化量刑公正的執(zhí)法觀念;
3、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xiàn)象,實現(xiàn)執(zhí)法中的平衡和協(xié)調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