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干擾,與社會關系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保護個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窺探與干擾。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場所。包括經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經常居住的別墅,也包括營業性的旅館、飯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漁民家居的船只,也視為住宅。非供人居住的辦公室、倉庫、劇場、車間等不是住宅,不屬本罪侵害的對象。所謂他人住宅,是指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權人即主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還可以是賓館、招待所客房居住的客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無人居住的住房,是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強行侵入。即侵入者無權又無正當理由“如果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滯留在他人住宅不退出,不得謂為非法。例如,司法工作人員依法進入他人住宅進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財物等職務行為的,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侵入“、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未經住宅主人允許,不顧主人的反對、勸告或阻攔,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其二,進入時住宅主人并不反對,但主人要求行為人退出時行為人不肯退出,就拒不退出的侵入而言,行為人雖是經住宅主人同意或默許進人的,但住宅主人既已要求退出,仍滯留在內不肯退出,實質上和未經許可強行侵入的行為沒有區別。在許多國家的刑法中,規定有”不退去“罪,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狀中明確規定了”經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觀行為,本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并不能將這種不作為排除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疇之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獨角獸 司法 考試網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圖在于破壞他人生活的安寧。誤人他人住宅 ,一經發現即行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經主人允許進入他人住宅并非惡意的,因主觀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故意,就不構成本罪。如闖入他人住宅是為了進行盜竊、詐騙、搶劫、強奸、殺人等其他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論,后行為吸收前行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罰。
三、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與非法搜查罪一樣,非法侵入作宅行為的構成應限于情節嚴重的。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
2、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3、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問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并罰。
四、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