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嚴重損害人民身體健康,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
《藥品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人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準方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生產、銷售假藥的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養活的收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第四十二條規定“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殘廢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行政責任。《藥品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假藥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責令該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制劑許可證》”對上述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者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 以上2 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