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一)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真正的身份犯):國家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人員或者上述機關、單位委派到其他單位的人員,并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
(2)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
(3)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貪污罪不具有牽連關系,應實行數罪并罰)。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法律擬制,僅在貪污罪中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5)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2.客觀行為與結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利用與職務無關僅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標、憑工作人員身份容易進人某些單位等方便條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不成立貪污罪。
注意:即使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財產并非其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財物,也不成立貪污罪。獨角獸 司法 考 試網
例如,在甲單位征用土地的過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乙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丙相勾結,由丙多報土地上的莊稼數,乙加蓋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證實,進而從甲單位多領補償款的,不成立貪污罪,僅成立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