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知識要點】
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一)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
挪用:未經合法批準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單位的行為。行為人使公款脫離單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的,也屬于挪用。
(2)行為對象: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挪用公有國庫券(公款不等于現金)的,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于質押,使公款處于風險之中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①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③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其中“個人決定”相對于單位決定而言,凡不屬于單位決定的就是“個人決定”。獨 角獸司 法 考試網
其中的“個人利益”,包括不正當利益與正當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與非財產性利益(具體的實際利益,如升學、就業等)。為單位少數人謀取利益的,也屬于“謀取個人利益”。
【經典考題】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
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
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
正確答案為C。
解析:“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幾經變化,最后立法解釋將其含義加以確定。立法解釋的精神是將單位向單位借錢的情形排除出去,即單位向單位借錢的,不成立犯罪。凡是不屬于單位向單位借錢的,將單位公款就挪用的,都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如果借款方是個人,出借方無論以什么名義挪用公款的情形;如果出借方是以個人名義挪用,借款方無論上個人還是單位的情形;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出借公款,謀取個人利益的(在本質上這種情形不屬于單位向單位借錢)
A選項屬于將公款挪用給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選項屬于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情形,C選項屬于單位向單位借錢的情形(行為人沒有謀取個人利益),D選項屬于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選項的情形屬于而C選項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三種類型:
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l萬元為定罪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以挪用公款l萬元至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挪用公款存人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挪用公款歸還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產生的欠款,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
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公司、企業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營利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l萬元至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 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主觀要件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則以貪污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