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罪名
1.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一種行為,即構成犯罪。如果實施了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走私毒品的,仍為一罪,但罪名為運輸、販賣、走私毒品罪——選擇性罪名。
(2)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其中走私、運輸、制造罪的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的自然人。
(3)對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本罪原則上沒有數量限制。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而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
(5)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牟利的,應定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真毒品販賣牟利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此為司法解釋的觀點,周光權等教授認為應為不構成犯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如能查明毒品的來源與用途,則不定本罪。販毒的人也不定本罪。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3.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該罪的特別條款。不過如果對毒贓采取了洗錢的方式來隱瞞,應該定洗錢罪。
4.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可構成本罪。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物品,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生產原料,又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劑。《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列舉了幾種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醋酸酐、乙醚都被明確規定在這幾種物品之列。公約還規定,明知用于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銷售上述物品的行為是犯罪行為。
二、 普通罪名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定包庇罪,系特別條款。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參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