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方式解決。又可分為兩種方式:
一是調停和斡旋,具有勸告性質,對當事人沒有拘束力。
二是尋求外交手段保護,指由投資者本國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行使外交保護權。但是,國際間的私人投資關系并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除非東道國違反國際法原則,對外國投資者有歧視待遇、拒絕司法救濟或違反條約義務,一般情況下國家不負國際責任,投資者本國無權行使外交保護權。在國際關系中,行使外交保護權,往往會導致不正當的外交干預,成為西方經濟大國對弱國的威脅手段,因此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所反對。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