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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國際法:不受歡迎的人
     原意為“不能接受的人”。一國拒絕接受或要求派遣國召回的外交人員。各國按照國法選定它派駐別國的外交代表,但無權使別國必須接受其派去充任外交代表的某—個人,每個國家都可拒絕接受或要求召回任何一個它所認為不能接受的外交官。一名外交官可在未到任前被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這時就不需給其簽證或在到達邊境時不讓其入境從而使其無法到任履職。 
 
    為避免這種情形,在踐中形成外交代表人選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的規則。接受國也可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并要求召回。遇此情形,派遣國應斟酌情況召回員或終止其在使館中的職務。如派遣國拒絕或不在相當期間內履行這種義務,接受國得拒絕承認該人為使館人員。在拒絕接受或要求召回某—個人時,接受國無需說明其理由或為其行為辯解,派遣國也無權要求聽取和審查接受國的理由。
 
    宣布“不受歡迎的人”的理由通常有:外交宮被指控犯有嚴重刑事罪;其行為被指責為干涉接受國內政或違犯該國法律;從事間諜和敵對性質等活動;或者僅因其個人舉止、態度或行為冒犯了接受國政府或個人。外交實踐中,宣布“不受歡迎的人”的做法,常被用作對對方實行報復或反報復的方式,并不時被一些國家濫用,從而引起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齟齬和糾紛,甚至導致一方暫時終止派遣外交代表。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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