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決問題又稱附帶問題,是指在國際私法中有的爭訴問題的解決,以首先解決另一個問題為條件。該爭訴的問題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題”,需要先行予以解決的問題稱為“先決問題”。先決問題最早由德國學者梅希奧和汪格爾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構成要件
1、主要問題依法院地法的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
2、該問題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
3、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則和依法院地法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則,會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做準據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并使主要問題的判決結果不同。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準據法
依據國際私法中的相關理論,先決問題準據法的確定方法目前在各國的實踐中并沒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論上也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有兩種主張:
第一,主張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先決問題準據法。
第二,主張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先決問題的準據法。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