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為維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制訂了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它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關系:一說認為國際經濟關系專指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由于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限于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另一說則認為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含上述內容,而且包含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由于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不僅僅限于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而且包括在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即屬于不同國家的國民個人(自然人)及各種法人。衡諸歷史事實,上述第二種見解是可接受的。
國際經濟秩序:即國際經濟交往中所發生的國際經濟關系,在每一特定歷史階段往往形成某種相對穩定的格局、結構或模式。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