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大約在公元前數世紀到公元16世紀)包括:
(一)羅得法。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現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種種習慣和制度,①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定為處理涉外商務的成文準則;②有的則由各種商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斷案根據,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可以說,這些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長年實踐積累形成的商務習慣常為當地的商務法庭斷案時所援引適用,并且逐漸被匯輯為法典,這就是傳說中的“羅得法”。
(二)羅馬法中的“萬民法”。古羅馬法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萬民法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關國際商務往來的規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歐大陸,后來對世界許多地區影響甚大。
某些間接記載中的“羅得法”,羅馬法中的“萬民法”,中世紀民間編纂的國際性商事習慣法法典(如13世紀至16世紀間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馬斐法、比薩法、奧列隆法、威斯比法、漢薩法等海事商事法典)以及17世紀前后各國立法機關參照這些民間編纂的商事法典制訂的國內法等,可以統稱為早期的國際商事法。它們是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調整對象主要是私人與私人之間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貿易)關系。
(三)中世紀的國際性商事法典。公元10-15世紀間,歐洲許多自治城市國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適應頻繁商務往業的需要。必須設法排除各地法律歧異,遵守共同的行動準則,于是逐漸形成獨立于東道城市或東道國立法的另外一套行為規范。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大約編纂于13世紀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四)“漢薩聯盟式”的商務規約。
漢薩聯盟是14-17世紀期間北歐諸城市國家結成的商業、政治聯盟組織,以北德意志諸城市國家為主,其目的在于互相保護它們的貿易利益和從事貿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對付聯盟以外的“商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