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關系。
“內國經濟法”,泛指各國分別制訂的有關經濟方面的各種國內立法。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用以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種是“涉外涉內統一”,即某些法律規范既適用于內國某種經濟關系,又適用于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另一種是“涉外涉內分流”,即某些法律規范只適用于內國某種經濟關系,而不適用于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或者相反。此外,還有一些國內法,雖然也用以調整涉外關系,但卻不具備經濟性質。不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
確認各國(特別是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是國際經濟法整體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必須注意排除來自西方某些強權發達國家的兩種有害傾向:
一種是:藐視弱小民族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排斥或削弱這些法律規范對其本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適用。獨角 獸司法 考試 網
另一種是:夸大強權發達國家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無理擴張或強化這些法律規范對本國境外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這兩種現象,貌似相反,實則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強權觀念和霸權政策,乃是它們的共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