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于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后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于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兩者具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于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系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系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系上的主體。獨角 獸司 法考試網
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后一類。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國際私法是關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并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于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兩者可以相互為用,但從整體上說畢竟不能相互取代,是兩種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